2018年,山西沁县的李某退休后来到银川帮儿子、儿媳照看年幼的孙女。7月的一天早晨,李某骑着自行车到早市购买蔬菜,行经北京中路某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刮擦,摔倒在地,致右侧大腿受伤,三轮车继续向前行驶。李某身后不远处的一女子跑上前查看并报警,李某被送往医院。

 交警赶到后,李某儿子指认了现场。此案因现场没有视频监控,无法确定涉案三轮车如何与李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且该三轮车无牌照,无法确定车主。交警部门对事发路段不远处的监控设备进行调查,并问询事发现场附近行人,最终锁定了涉案车辆并找到驾驶者及车主。但涉案车辆驾驶者矢口否认与李某发生刮擦,并拒绝赔偿。因无法确定哪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交警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却无法对事故责任的大小进行划分。经医生诊断,本次事故造成李某右侧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治疗,李某儿子在垫付5万多元医疗费后,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律师团队帮助其父维权。

办案律师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因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目击者又离现场较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的责任大小。更不利的是,涉案三轮车不仅无牌照,且没有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找到维权的突破口?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肇事车辆的性质,即这辆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如是机动车就应该购买交强险,而交强险限额内除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外,是不划分事故责任的,如此,李某的损失就能得到保障。 

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中,未对涉案三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如三轮车不是机动车,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李某的损失只能按照各承担50%的责任处理。经办案律师积极与交警多次沟通,坚持要求另行对涉案三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最终通过司法鉴定,涉案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型为三轮摩托车。 

接下来,办案律师指导李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调取交警部门案卷材料。待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明确赔偿金额后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办案律师围绕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经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且肇事司机是在车主的指派下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最终,法院确定李某的总损失为14万余元,法官采信办案律师的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当时的驾驶人及车主对李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12.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最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李某13万余元的损失。如果此案三轮车不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事故无法划分责任双方各承担一半判决,李某只能拿到7万余元的赔偿。

 

 

被无牌无险车辆在无监控地段撞伤,如何维权?

引言:在无监控地段被无牌无保险三轮车撞伤,交警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情况下,帮助受害人实现维权利益最大化,明确肇事车辆性质至关重要。如能证明肇事车辆属机动车,受害人损失就能得到保障。机动车应购买交强险,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不需划分事故责任。

(案例提供;方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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