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常年在外打工,干的都是体力活。2017年11月7日10时许,他像往常一样到某厂区工地上班,工作内容是站在货车上,指挥吊车司机准确吊装水泥管道。就在活干到一半的时候,因吊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吊在4米高空的水泥管道突然坠落,将苏某身体的右半边砸伤。苏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吊车司机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避而不见。苏某家属试着去找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的垫付和损失的理赔,但是吊车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公司都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垫付和理赔。苏某家属收到2家保险公司的拒赔回复后陷入绝望,一家五口的生活支出都靠着苏某,顶梁柱倒下了,以后的日子不知道该怎么过。苏某家属辗转咨询了很多律师,但是结果答复都不理想。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们决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易索赔团队代其进行索赔。

接受委托后,由于此案和其他普通交通事故案件相比极为特殊,易索赔团队成立了专案组,共同商议本案的可行性方案,初步确定两个办案方向:一是按照普通人身侵权,直接向吊车司机及车主主张损害赔偿,这样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另一种则是按照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主张,争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律师团队对两个方案的可行性、后期赔偿款的执行难度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如果按照第一个方法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需要的证据材料简单,法律依据充分,但据了解吊车司机和车主的经济情况都不好,即使胜诉,后面赔偿款的执行难度会很大。专案组最终决定按照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去办理本案,虽然难度大,但如能胜诉苏某的赔偿就可以得到保障。

要想让两个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首要的问题就是证明此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必须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办案律师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虽然在厂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普通道路”,但该厂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符合普通“道路”的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普通“道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其次,虽然吊车在事发时并不在行驶过程中,但是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上路行驶只是偶发状态,处于非通行的作业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而非行驶期间。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特种作业车辆作业中发生类似事故,交强险是应该进行赔偿的。第三,苏某事发时不是吊车的司机或乘坐人员,属于吊车车外第三人,按照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属于理赔对象。综上,两家保险公司应该在自己的保险限额内对苏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庭审中,办案律师根据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及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法官最终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次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要件,两家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吊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向苏某赔偿110372.86元,另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向苏某赔偿11946.11元,苏某共得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

 

 

白金虎律师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工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办理过上千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该领域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个人经验。个人沟通能力强,办理案件方法灵活,善于解决各种疑难案件。

执业理念: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厂区内被作业吊车砸伤,算交通事故吗?

引言: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厂区如发生吊车伤人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普通“道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对特种作业车辆作业中发生类似事故,交强险是应该赔偿的。    

(案例提供:白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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