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周某骑着新买的二轮摩托车前往银川市金凤区装修材料市场买材料,行至上海西路与亲水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周某与王某同时受伤、双方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股骨、胫骨、内外踝等多处骨折,王某为软组织轻微挫伤。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因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因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牌证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周某受伤比较严重,一直住院治疗,医疗费花费巨大。为维持周某的后续治疗,其家属找王某索赔无果后,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进行维权。
易索赔团队接受委托后,周某因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律师让其家属先行收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各项材料,待伤情稳定后再商讨处理方案。该团队总结本案难点在于:1.无法与保险公司私下和解。肇事司机王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仅购置了交强险,王某为无证驾驶,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对无有效驾驶证者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2.王某履行能力不足。事故发生时,王某无正式工作,无法赔付周某的相应损失。经过该团队调查,王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其朋友尚某所有,其具有履行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尚某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将车辆借出,具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保障周某的权益,该团队决定将肇事司机王某、车主尚某以及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均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原告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当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半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驾驶人未取得有效驾驶证件,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办案律师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王某应对此次事故中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12万元,被告王某、尚某按照其过错程度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70%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周某最后获得24万余元的赔偿。
李佳律师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专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本人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侵权索赔类纠纷案件,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座右铭:暂无 |
一时义气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负连带责任
(案例提供:李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