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6时许,白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银川市兴庆区正源北街与沈阳路交叉口与魏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其家属找到肇事司机魏某某协商赔偿问题,但魏某某表示,本次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白某某负次要责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且事故车辆已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与商业三者险,要求白某某自行找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随后,白某某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肇事司机魏某某负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次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比例规定,主张由肇事司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后经鉴定,白某某构成10级伤残。协商过程中办案律师发现,在白某某应得总赔偿各分项赔偿中,误工费是否应获得赔双方产生争议。一般情况下,到达退休年龄后,不应再产生误工费用。白某某虽已年满68周岁但并未赋闲在家,而是承包了一辆出租车从事运输工作,且有相应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用”的规定,误工费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明文规定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便无法主张,于是,办案律师按照白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的具体误工收入进行主张。确定办案方案后,应白某某及其家属的意愿,办案律师与肇事司机魏某某的车辆承保公司协商调解,最终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偿了白某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韩迎春律师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业务专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累计办理上百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协助办理过婚姻案件,在上述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座右铭: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尽一切可能,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

引言: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用主要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能证明自己持续务工且有收入,即可主张误工费。

(案例提供: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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