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机构检测,报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61mg/100ml。

经我所律师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案号:(2018)宁0106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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