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如今在企业发展中变得常见,大到厂房建设,小到装饰装修,企业多少都会涉及。建设工程因其专业性、标的特殊性、投资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监管严格等特点容易产生风险,且企业因经验不足往往容易忽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巨大损失。建设前企业如何把控风险点,还有哪些审核要点,随小编从以下方面一起来看看吧。

规划审批手续 

审查要点:是否已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规避风险: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投标手续 

审查要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类型。

规避风险: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投合同

审查要点:审查签订合同与招标合同是否存在实质内容的修改。

规避风险: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不可随意更改。如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法院将根据中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审查要点: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

规避风险: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面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主体资格

审查要点:公司委派签约主体是否为分公司或公司部门、项目部等。分公司需要具备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在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授权范围之内签订合同。签约主体为公司部门、项目部等公司需出具授权委托材料或对签约行为进行追认。
规避风险:因签约主体不适格认定无效。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承包人的履约能力

审查要点: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及履约能力。
规避风险:很多承包合同,往往需要承包人前期进行垫资,且因建设工程履约期限较长,部分承包人可能在履约过程中无法支撑到付款节点,或是因调配人力、物力方面履约能力不足,造成工期延误,甚至窝工、停工,且后期无力承担违约责任等,造成企业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瀛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

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是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是由事务所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组建而来。该中心主要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包方、施工承包企业、个体包工者、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方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主体提供全过程咨询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该事务中心曾为多家知名企业的大型建设项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诉讼代理服务。


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金朝

瀛智律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瀛智“律企营”律师主管

         



中共党员,法学专业毕业。曾任职于某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法务主管。执业以来,办理了包括灵武市人民政府的灵武市黄河书院工程系列诉讼纠纷、灵武市人民政府某承包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亿余元)、宁夏视通建设公司中卫某大型工程项目诉讼纠纷(涉案项目造价6000余万)、宁夏农垦集团某房建项目纠纷等大量建工合同纠纷、中铁建某工程局中卫旅游项目诉讼纠纷(涉案项目造价30余亿)等上百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现担任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强的处理建工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务专长: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争议解决,包括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就纠纷;勘查、设计、监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工程领域涉及的买卖、运输等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TEL:199-95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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