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在与小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小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小张陆续给小李转款几十万元,并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且房屋全部款项由小张支付,后小林发现小张出轨,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小林得知小张给小李买房、给钱一事,将小李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虽然小李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小张已经结婚。但最终一审法院还是判决小李向小林返还购房款及其他款项的一半。小林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改判小李向小林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其他款项。
Question1
小张给小李买的房、转的款属于什么性质?
小张无论是向小李给付大额现金还是购买物品,都是对小李的赠与行为,因为二人均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小张向小李赠与的行为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张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内,所以赠与的财产就不是小张一人的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小张未经小林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理合法。
Question2
Question3
小张赠与小李的财产,应全部返还,还是仅返还一半?
如前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所以,当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时,应当是全部无效,并非部分无效。因此,小林当然有权要求小李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
两人已离婚,小林还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吗?
小张与小林即使离婚了,小林照样可以要回小张向小李赠与的钱财和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小张赠与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林在离婚时不知情,离婚后发现了,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小张和小李返还。
Question4
律师介绍:
黄海婷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
家和业兴资深律师
黄海婷律师执业多年来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累计办理近百件婚姻案件,积攒了丰富的沟通、谈判和庭审经验。代理的案件多以调解方式解决,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一直秉承“以法为据,客户至上”的理念,致力于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严谨的办案态度、细致的办案风格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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