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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落下帷幕,从2018年8月16日一审判决下达至2023年4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这场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可案件带来的讨论与争议并未结束,案件审理历时近五年,随后二审改判,都足以引起人们的好奇与思索,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浅析一下这个案件。

原告查良镛,他还有一个更为家喻户晓的名字是金庸。他创作的经典小说不胜枚举,从中选取了15部最为经典的,如:《笑傲江湖》、《书剑恩仇录》、《白马啸西风》等汇集成《金庸作品集》,多个出版社出版发行,畅销国内外。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此间的少年》由被告杨治发表,他同样也有一个大家都更耳熟能详的笔名:江南。围绕着该案件,原告认为,在《金庸作品集》中,原告独创了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人物名称等元素,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取得原告授权,擅自对原告作品进行改编,篡改了原告作品人物形象。在不同时空不同背景下创造出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情节,例如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形象等元素。被告将原告作品进行改编后,在出版时也并未标明改编来源。种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如角色商业化使用权等。

同时,原告认为,《金庸作品集》拥有较大的受众群体,自该作品集出版至今,热爱该作品集的读者都对其中人物关系、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元素如数家珍。被告杨治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并盗用这一点招徕读者,获取数额惊人的不正当利益。严重妨害了原告对其原创作品的控制使用,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集》中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人物形象等元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者之间仅存在较为抽象的形式形似性,不会使读者产生误解,从而引发相似的阅读体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此间的少年》并未侵犯金庸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上述法条中的不正当性,与商业道德相背离,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剩余库存;被告杨治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20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案件转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此间的少年》在塑造人物背景、勾勒性格特征、梳理人物关系以及书中角色的名称上,都与《金庸作品集》有着诸多相仿之处,密集程度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保护中涉及到的“表达”。

在侵犯其他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涉及到的其他作品在故事总体框架搭建、详细细节塑造与情节发展演变等问题上,都没有相通之处。

在一审判决中,引发讨论最多的莫过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已经将最大的争议点,如人物关系、性格特征、角色姓名等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不应再将该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审查的范畴内。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发现2002年版《此间的少年》使用了书名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该行为认定为蓄意引发关联,刻意构成读者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此,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判定被告杨治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停止侵权的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若《此间的少年》再版,则应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在经济赔偿的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判赔时考虑的因素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侵权的认定有所变化,但关于赔偿方面的证据没有变化。因此,一审判决数额予以维持。


律企营律师提示:

1、如何理解著作权中的“表达”

文字落到纸张上,转由读者阅读理解以达到阅读体验,这是一个听起来略显抽象的过程,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的“表达”,也是由这一过程发散演变出的内容。单个的背景塑造、人物形象、人物姓名等,在法律实务中,都不被认为构成表达,从而不会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一件尽善尽美,足以面世的作品,通过群像角色中的背景塑造、人物形象、人物姓名等等元素所描绘出的隐秘空间,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的范畴。

2、认定侵权但不责令停止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这一判例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知识产权类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停止侵权并不是当然适用,也可划在选择使用中。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但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文学百花齐放,竞相争艳。当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产生冲突的时候,对直接目的的强调就应当适度让位于最终目的的实现。诉讼案件的进展,实则是说服法官,这就需要律师对作品所属的行业有着深层次的研究,明白行业底层逻辑,感知行业未来发展,这也是律企营知识产权团队一直以来钻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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