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和小浩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儿由小莉抚养,小浩每月享有3天2夜的探望时间,可分2次探望。小浩在探望女儿的过程中,多次未将女儿及时送回到小莉住处,且频繁更换住处、居住不同宾馆。有一次小浩将女儿接走两个月有余,小莉都找不到。后来,小莉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将女儿找回。

01

一方有隐匿孩子的行为,有抚养权的一方可否主张中止探望权?

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已经对女儿的抚养权作出明确约定,小浩应当遵守。可小浩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隐匿女儿的行为,此时,小莉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中止小浩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02

如何认定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中止探望权作了规定,但对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情形没有具体规定。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有传染类疾病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2)有赌博、吸毒等恶心,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3)与子女感情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发生过借探望之机隐匿子女的行为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5)探望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03

小莉如何主张中止探望权,是另行起诉,还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1. 如果双方系协议离婚,或者在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中未涉及到探望权问题,当事人应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具体审查后确定是否中止探望。

2. 如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明确约定探望权,要求中止探望权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局进行具体审查,无须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履行、部分履行、履行不当等内容。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

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就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管是要求履行探望权,或中止探望权,都是权利的履行和拒绝履行的一种形式。

在探望权执行方面,就应当包含要求探望权的履行及中止探望权的不当履行等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不当履行探望权的行为,从而申请强制执行,是符合执行程序要求的。当然,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以后,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仍可以申请恢复探望,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并不产生新的诉讼,可以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一并处理。

总结:

1. 探望权依附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而存在,其行使也应遵循保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

2. 探望权行使中应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3.中止探望权是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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