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发生结算拖延,通常是因发包人资金不足、回款延迟等发包人原因导致。但也不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拖延的案例。在本所处理的相关案件中,出现过作为发包人的政府机关、国资单位根据政策要求想要尽快支付工程款,但因承包人过程管理缺失、面临外部债权人的查封、承包人与分包商因结算价款等发生矛盾或挂靠情形中承包人与挂靠单位发生矛盾等承包人原因,发生承包人不愿提交、无法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结算资料等情形,甚至出现部分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将竣工备案资料作为“要挟”承包人或发包人变相增加工程款的筹码,或者在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获取工程款后,就不再履行交付竣工备案资料交付、发票等附属义务等情形。由于结算程序通常由承包人发起,一旦承包人不发起结算程序,发包人则会处于被动。此等情形下,发包人往往会通过拒绝办理工程结算或拒绝履行结算付款义务以此来要求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殊不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及计价方式,按期足额地支付工程款,因此可能导致因拖延结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拒绝办理工程结算或迟延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55号)(以下简称“《判决书》”)裁判要旨:发包人虽在其后发函要求承包人补充结算材料,但该等结算资料并不直接影响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不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对整个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欠款,有违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同时,《判决书》判决: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予计付。

因此,承包方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与发包方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方仅以承包方未交付竣工资料为由抗辩阻却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权,不能成立。发包人据此拒绝支付工程款可能不仅要承担付款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02

发发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但在实践中,也有发包人该类案件胜诉后,但因为承包人过程管控缺失出现资料本身残缺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资料遗失等情形,致使发包人即使胜诉也缺少强制执行的可能。

03

发包人的正确应对措施

1.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结算资料对工程价款数额进行审查,并可依据自行结算的结果主张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在结算条件成就后,承包人拖延结算的,发包人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经催告承包人结算,承包人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所需资料的,发包人可依据现有资料进行单方结算主张权利,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需注意:

(1)催告。应当通过发函等方式催告承包人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结算,若经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应通过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单方结算并同时书面告知承包人。

(2)单方结算。除上述可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资料可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同时,《工程(月/季度)结算书》具有工程款的进度结算效力,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双方也可协商变更结算程序,另行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结算可作为结算依据。

(3)提存。单方结算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应工程款交付提存部门进行提存,提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未予提存的,发包人仍需承担工程余款支付责任并需支付相应利息。

(4)后续措施。书面通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工程并退场。


2.合同签订时,注重明确相关责任及处理措施

(1)将开具发票、提交竣工资料等附属义务约定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2)约定承包人不配合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违约责任、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达到一定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也可约定发包人可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

(3)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结算审计的,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约定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该部分结算款。如:承包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如承包人不能提交、不予提交、提交资料不全的,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整改提交的书面通知后,仍然不提交的,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主张该部分的结算款,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现有资料进行结算。

3.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推行过程结算,在每次过程结算中要求承包人提供过程结算资料。注重过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工程资料。



瀛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

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是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是由事务所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的律师组建而来。该中心主要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包方、施工承包企业、个体包工者、勘察设计单位、监理方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主体提供全过程咨询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该事务中心曾为多家知名企业的大型建设项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诉讼代理服务。


服务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金朝

瀛智律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中共党员,法学专业毕业。曾任职于某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法务主管。执业以来,办理了包括灵武市人民政府的灵武市黄河书院工程系列诉讼纠纷、灵武市人民政府某承包合同纠纷(涉案金额2亿余元)、宁夏视通建设公司中卫某大型工程项目诉讼纠纷(涉案项目造价6000余万)、宁夏农垦集团某房建项目纠纷等大量建工合同纠纷、中铁建某工程局中卫旅游项目诉讼纠纷(涉案项目造价30余亿)等上百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现担任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强的处理建工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业务专长: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争议解决,包括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就纠纷;勘查、设计、监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工程领域涉及的买卖、运输等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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