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驳回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案例类型:破产清算




案件承办及办结时间:2021.4.29承办,2021.9.7办结


01

案情简介


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宁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宁0106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1、管理人实地查勘、走访寻找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接管方案,完善接管流程,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监事董某某送达接管通知书,告知接管的工作事项、法定要求和法律责任。

2、企业未向本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仅移交了企业印章、部分证照,企业财务账簿暂未移交。企业目前应处于停业状态。查询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目前名下有欠职工社会保险信息。

3、《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经营承包合同》显示:公司存在频繁使用现金结算、单据与记账凭证不符、单据缺失以及胡乱冲销往来款等情况,导致往来款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4、债务人于2018年3月全面停产停业,无营业事务。

5、债务人劳动人事、社保等情况。依据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管理人接管的债务资料等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过实地勘察、笔录询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关联公司、走访函询银川市社保登记部门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查询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目前有职工社保债权。

6、债务人税务情况。经管理人调查并经银川市兴庆区区税务机关出具无欠税证明。 

7、债务人无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无抵押权、质押权等财产性权利情形。暂无对外投资情形。无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无存货。

8、债务人提供银行账户1个,账户余额0. 90元。

9、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无对外投资,未设立分公司。

10、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案件数量、争议标的金额、程序进展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裁判文书查找债务人信息无诉讼、执行信息。

2021年9月6日下午14:30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楼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议程。

管理人根据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认定公司存在频繁使用现金结算、单据与记账凭证不符、单据缺失以及胡乱冲销往来款等情况,导致往来款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管理人建议依法驳回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1年9月7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宁0106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可查明的资产大于负债总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汽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02

案件焦点


一、申请人账务混乱,其财产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经营承包合同》显示:公司存在频繁使用现金结算、单据与记账凭证不符、单据缺失以及胡乱冲销往来款等情况,导致往来款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资不抵债。

2021年5月24日,管理人在《宁夏法治报》七版刊登了公告,明确债权申报的截止日为2021年8月22日。但没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由赵某某承包经营,约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赵某某享有和承担。

三、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应当提供的破产申请资料。

申请人申请破产时,提供了破产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审计业务约定书、企业信息查询单等资料。



03

案件办理思路及典型性分析


1、申请人账务混乱,其账务无法真实反映其资产与负债状况,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申请人严重资不抵债。根据对申请人的审计意见,因申请人提交的会计资料、原始记账凭证等材料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认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即申请人不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

2、通过查询银川市社保中心及仲裁裁决,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付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共计377908.05元。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其账面资产价值为1672136.15元。公司账面资产远高于欠付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377908.05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故申请人不具备破产法要求的实质要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之规定,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材料中并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相关文件。

4、相关文件申请人均未提供,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规定,故申请人不具备破产法要求的申请破产提供书面材料的形式要件。

5、因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资料,管理人客观上无法清理债务、无法通知债权人参会。通过发布公告,无人申报债权。在此情况下,只有被拖欠工资和社保的职工申报了债权,而审计报告反映其账面资产价值为1672136.15元,远远高于欠付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377908.05元,明显不属于资不抵债的法定破产条件。

6、相关问题的存在,造成破产审查、破产财产界定、债权债务确认等均难以进行,且不能排除申请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可能,并存在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结合《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之原则,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的快办快结是提升破产案件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本案破产管理人通过精心组织,在完成各项破产管理工作同时,完成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议程,以极短的办案时限,及时办理完成破产工作,从2021年4月29日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至2021年9月7日法院依法驳回破产申请,结案前后用时131天,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效率和节约了社会资源。


04

案件结果


2021年9月7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宁0106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可查明的资产大于负债总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广电汽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接到裁定后,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上诉,先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裁定,管理人通知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取回全部公司印章、证照及各项凭证,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告知宁夏广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今后自行独立经营管理,继续报税及证照审验等工作,清理自身债权债务,负责妥善解决訾某某、刘某某、季某某等职工欠薪及欠社保事宜。随后也告知了三名职工相关内容。




结语和建议



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本案破产清算审计客观上不能进行,从而不能进一步证明申请人是否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根据宁夏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发现,其应收承包费678600元,全部被其股东宁夏xx物业有限公司代为收取并持有,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逃避支付职工社保等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嫌疑。同时,其与季某某、刘某某、訾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有效法律文件可以证明已经解除。其仍应对职工进行安置或提供职工不需要安置的相关证明或安置方案。但申请人并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其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保等至今未予补交。如其公司破产、注销,势必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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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颍

瀛智律所企业破产清算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宁夏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全国中小企业《民法典》宣师团专家团成员,宁夏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业委员会成员,获银川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评定,参与编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信贷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手册》等系列出版物,承担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广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破产管理人日常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业务专长:合同审查,非诉讼法律服务,企业破产清算业务。

TEL:139-0950-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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