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封建时期一度蔚然成风,由此发展演变出了不少陋习。新中国成立后,移风易俗,逐渐剪除了许多旧习,但仍有一部分地区保留了给付彩礼,订立婚约的习俗,因此也留下了些许隐患,当婚事发生变动时,双方也会就彩礼问题发生分歧,自此引发纠纷。
当返还彩礼逐渐发展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后,民众就亟需解决标准。我国《民法典》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并未给出清晰界定,所以在实务中,各地法院也就形成了自己的裁判风格与判决偏向。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这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们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近几年中有效案件为出发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为大家作简要分析。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PART/1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请求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因此,彩礼返还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约关系,给付人应当自不能缔结婚姻之日起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

(二)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一方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三)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四)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五)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PART/2

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返还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是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要判断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风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所以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条件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以绝对困难进行认定的。

PART/3

彩礼返还的范围及金额

(一)彩礼返还的范围及金额的认定

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上,男女双方都想尽可能地保全自己的财产利益,从检索报告来看,原告主张返还的除了彩礼,还包括金银首饰、手机、见面礼、家电等。被告应诉时,通常抗辩原告主张返还的范围过大,这就要求法院作出裁判。

在返还数额的问题上,如若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依,法院就要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抵扣数额的问题作出裁判。关于彩礼返还具体数额认定的问题,我国《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该一问题作出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就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判决,一般而言,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当地的风俗;

(4)彩礼数额的大小;

(5)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6)双方过错程度;

(7)双方的共同事务处理;

(8)有无生育子女。

  • 彩礼的范围以及数额,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首要查明的事实,其中,见面礼、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争议比较大。


案例一: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3民初115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马某3于2019年2月开始一起共同生活,2019年12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7月被告马某3离开家中,原、被告开始分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彩礼款110000元,其中彩礼金80000元、插花礼品5000元、见面礼金10000元、购买衣服以及化妆品15000元,黄金首饰80克(价值30000元)、玉手镯一对(价值3000元)的诉讼请求,关于彩礼数额,原、被告陈述一致,彩礼数额为8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向被告给付的黄金首饰30000元,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但被告认可购买黄金首饰22000元,该部分金额系举行结婚仪式前双方约定的,且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的见面礼10000元、插花礼品5000元、购买衣服及化妆品15000元,玉手镯一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仅认可见面礼2000元,购买衣服及化妆品5000元,上述数额较小,系原告对被告赠与。综上,彩礼数额应认定为102000元。关于退还彩礼数额,综合考虑给付彩礼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被告的陪嫁情况、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等,酌情支持20000元。

案例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8734号

【基本案情】

被告史某、万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被告史某1 的父母。原告与被告史某1于202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及其父母于2020年4月10日到被告处提亲,后双方于2020年5月8日订婚,2020年7月18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其他贵重财物。本案中,本院确认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32000元。现因二人关系恶化无法登记结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史某1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10个月左右,被告史某1为双方旅行拍婚纱照及结婚均有大额支出,故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

  • 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彩礼返还多少,要结合以下几个重点情形进一步考量: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一: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3民初40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咸某与被告王某1于2021年8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1年8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4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240000元,被告王某1向原告退还1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手表一块(价值2900元),为原告母亲购买黄金戒指一枚(价值345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现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方应当向原告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关于彩礼数额,被告认可彩礼240000元,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彩礼数额为250000元,故本院认定彩礼数额为240000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王某1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被告王某1的陪嫁物和黄金首饰现均在原告家,本院酌情支持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40000元,陪嫁物由原告继续使用。关于要求被告王某1返还黄金戒指一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王某1的黄金首饰均在原告家,被告王某1也否认其带走一枚黄金戒指,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定亲钱,应视为对被告王某1的赠与,本院不支持返还。
案例二: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013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农历2019年1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彩礼8万元,原告父亲给被告张某1见面礼3000元,被告父亲给原告见面礼1000元,后被告张某1到原告老家时,原告母亲给被告张某12000元。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彩礼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支付金额陈述不一,原告陈述支付彩礼8万元,二被告陈述仅支付3万元,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录音,认定原告向二被告支付彩礼8万元。二、关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告与被告张某1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及共同生活,结合彩礼金额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况酌定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万元。对于原告父母向被告张某1给付的5000元,并非属于彩礼范围,原告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女方是否有生育、怀孕、流产情况
案例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民终929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海某及第三人丁某2均认可原告海某给付第三人丁某2彩礼款17万元。原告海某及被告丁某1均认可原告海某为被告丁某1购买金银首饰有金镯子一个、耳环一对、耳钉一对、项链一条、戒指一个,价值3.2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丁某1在与原告海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现怀孕6月左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11万元、金镯子一个(40.39克)、耳环一对、耳钉一对、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8.57克);后被告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丁某1与被上诉人海某仅共同生活三个多月,被上诉人海某支付彩礼170000元价值较大,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适当予以返还。本院结合上诉人丁某1怀孕的事实,被上诉人海某作为未出生孩子的父亲理应承担上诉人丁某1生育孩子产生的部分费用以及折抵上诉人丁某1的陪嫁现金10000元后,酌情确定由二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70000元为宜。
案例二:灵武市人民法院(2022)宁0181民初2804号
【基本案情】
杨某与马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9月7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因马某未达法定婚龄故未领取结婚证。为缔结婚姻,杨某家给付马某家现金138000元,购买黄金首饰137克,包括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环四个、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两个。马某家为双方结婚陪嫁物品为床上用品、茶几、电动自行车,为杨某购买黄金首饰两枚价值7297元。双方均认可,电动自行车马某后来带回娘家。2020年12月,马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另,马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怀孕两次,均流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马某应当向原告杨某返还彩礼。杨某与马某举行结婚仪式时,马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及父母均有过错。马某在与杨某共同生活期间怀孕两次均流产,考虑流产对于女性的伤害及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故结合前述事实杨某主张三被告返还彩礼1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关于杨某为马某购买的黄金首饰,双方均不认可由自己保管,各方也无证据证实由对方保管,故对黄金首饰本院不作处理。

(3)、男方是否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
案例一: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3民初1780号
【基本案情】
原告柯某与被告马某1于2020年1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20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前向被告马某1的父亲即被告马某2支付了彩礼170000元、订婚礼金5000元、原告为被告马某1购买OPPO手机一部、原告为被告马某1购买黄金首饰(手镯一只、耳环二个、女款戒指一枚、手链一条),价值共计43000元;被告陪嫁物有(毛毯二条、被子二条、一件四件套、三个熊猫娃娃)、被告家给原告家人换鞋(五口人)现金1000元、给原告换衣服现金2000元、看望钱5000元。2022年4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原告婚前给付三被告的彩礼金额较大,必定导致原告家庭生活更为困难,故三被告应当适当向原告返还彩礼。关于返还彩礼款的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一年半,且二人对家庭生活责任心不强、原告与被告马某1共同使用的陪嫁物部分存在贬值的实际情况,酌情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68000元。关于黄金首饰(手镯一只、耳环二个、女款戒指一枚、手链一条),男方依据风俗向女方婚前购买黄金首饰,本质上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予,是附条件的赠与,现上述黄金首饰存放在原告家,原告无需返还。关于原告柯某主张返还的见面礼金5000元、三被告主张返还的看望钱5000元,上述礼金均为双方按照习俗为了与对方增进感情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均具有赠与性质,无需返还。关于原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的手机款,OPPO手机一部系原告按照习俗为了与被告马某1增进感情缔结婚姻而给付的,且原告与被告马某1已共同生活一年半时间,该财物使用贬值且价值较小,不予返还。关于三被告要求在返还彩礼金额中扣减的陪嫁物品钱,上述财物的支付是三被告按照习俗为了增进原告与被告马某1的感情而给付,原告与被告马某1已共同生活一年半时间,上述物品价值较小、使用贬值且具有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折抵彩礼。
(4)、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211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5日,原、被告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被告收取原告彩礼50000元、见面礼1000元,被告已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2020年11月中旬,被告离开与原告共同居住的住所回娘家后至今未归。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殴打过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被告举办仪式前为准备生活购置衣物,被告购置的电动车存放在原告处不便返还应予折抵,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共同生活前已告知被告其患有重大疾病,双方并已实际共同生活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返还彩礼10000元。二审中,因新证据的认定,二审法院改判返还彩礼5000元。
  • 由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而判决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案例一:西吉县人民法院(2022)宁0422民初4441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3月2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同居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双方生活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告为缔结婚约虽给付被告彩礼,但双方确已同居生活逾二年,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灵武市人民法院(2022)宁0181民初141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中旬,王某与汪某相识,于2019年4月10日订婚,2019年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21年1月25日,双方因买房事宜发生争执,汪某随其父母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王某主张其支付汪某及其父母彩礼135800元,购买黄金首饰50克;汪某为王某购买黄金戒指一枚,双方均认可该黄金戒指现由汪某保管。三被告为王某及汪某结婚购买卡萨帝牌冰箱及洗衣机各一台,并购买了床上用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其在与汪某缔结婚约时共计支付汪某及其父母彩礼135800元,王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与汪某缔结婚约向三被告给付了彩礼及给付彩礼的具体数额,但王某并未提供转账记录、交易流水或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且汪某及其父母对王某的上述主张并不认可,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王某要求汪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3民初324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1月7日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因被告吴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原告支付被告吴某父亲吴某1彩礼13万元,被告吴某1退还彩礼3万元,被告吴某1为被告吴某陪嫁电视机一台、电视机平台一个,花费7920元。原告为被告吴某购买黄金首饰100克左右。举行结婚仪式后第二天,被告吴某1及其他亲属看望吴某及给孩子过满月时,被告吴某1及亲属给原告及家人购买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及其他财物。2021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吴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因被告吴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分居,同居关系已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彩礼系原告方自愿支付给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系被告吴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对该事实是知情的,被告吴某与原告同居生活三年多,且生育孩子,故本案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被告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实际收到其支付彩礼13万元,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支付款项未认定为彩礼性质的案件


案例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5民初216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原告于2017年向被告微信昵称为"我生来大胆何来放肆"转账共计40339.18元,另,原告向法庭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支付宝转账单等,主张陆续向被告转账的款项系向被告支付的彩礼,为婚约财产,现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所谓婚约财产,即通俗意义上的彩礼,而彩礼的给付基于谈婚论嫁的目的,一般具有金额大、给付周期短的特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二人仅为恋爱关系,双方未就缔结婚约关系达成任何协议,即不存在所谓婚约。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金额不大且给付周期较长,明显不具备婚约财产的共性。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金额有52、520、1314、5200,此类数字含有特殊意义,应视为原告在恋爱关系中为表达爱意所为的赠与。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习总书记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彩礼纠纷,往往影响着两个家庭,在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努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目前,彩礼返还案件在各地法院没有标准的裁判规则,所以,如果您对彩礼返还的范围、返还的金额等有疑问,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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