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某行政单位对某生猪屠宰场下发了《停业整改通知书》。某生猪屠宰场认为该行政命令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法院在2021年判决该行政命令违法,于是撤销了《停业整改通知书》,但由于此次停业某生猪屠宰场认为产生营业损失3322万余元,于是某生猪屠宰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由于某生猪屠宰场停业的主要原因是某行政单位下发的《停业整改通知书》,并且该《停业整改通知书》已经被判定为违法,故就现有的证据来看,某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概率较大。但我团队律师刘颍另辟蹊径,就营业损失不是合法损失的方向进行了论证:首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开具的律所调查函,对某生猪屠宰场能否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证件备案进行了调取,发现其《银川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2013年8月13日过期、《畜牧屠宰许可证》已于2016年6月8日过期,某生猪屠宰场自2016年6月8日已经不能合法经营,于是主张营业损失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当被支持。最终法院也是采信了这一观点,驳回了某生猪屠宰场的诉讼请求,某生猪屠宰场上诉后,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团队律师刘颍也是成功为政府挽回了332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政府已被法院判决违法,行政赔偿案却避免千万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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